法制網海口12月24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翟小功 劉佳 海南省臨高縣原副縣長,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450餘萬元。今日,海南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卓爾有期徒刑13年。
  據指控,陳卓爾於2006年至2011年在擔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和臨高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深圳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海南某網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漁民陳財等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共計450.0114萬元。  (原標題:海南省臨高縣原副縣長陳卓爾受賄450餘萬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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