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決定如下:
  一、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
  (一)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
  (二)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符合資格的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
  (四)行政長官人選經普選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依照法定程序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予以規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四、如行政長官普選的具體辦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得通過,行政長官的選舉繼續適用上一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會議強調,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穩步推進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是中央的一貫立場。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香港社會各界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本決定的規定,共同努力,達至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梁振英在《決定》通過後會見傳媒,他強調,這是香港第一次、歷史性地能夠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舉產生自己的行政長官,希望廣大市民珍惜這一權利。他同時還呼籲以和平、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強調任何違法、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行為都不會得到大多數市民的支持。
  新華社  (原標題:香港特首普選框架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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